
OpenLET具身智能开源数据集社区章程
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
OpenLET具身智能开源数据集社区
章程
文件版本:2026年试行版
编制日期:2026年4月15日
生效日期:2026年4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项目名称
OpenLET具身智能开源数据集社区(简称本项目/本社区)系由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简称基金会)孵化及运营的开源项目。
本项目英文全称为OpenAtom OpenLET,简称为OpenLET;
本项目Logo为
(注册中)
第二条 项目愿景使命
本项目愿景为:开源共筑具身智能数据基座,协同培育产业人才,赋能具身智能生态繁荣发展;
本项目使命为:以开源数据为基,聚产学研合力,培育具身智能产业人才,共推具身智能技术创新与产业生态发展。
第三条 项目治理原则
本项目以本项目治理组织领导下的项目自治为原则,在遵守基金会章程、知识产权政策、开源项目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开放治理和运营。
第四条 业务范围
1、探索和构建具身智能开源数据集开源生态,促进具身智能产业发展;
2、提升本社区的技术易用性和可靠性;
3、促进本社区开源软件推广、使用、宣传、培训等;
4、其他经基金会授权的业务范围。
第二章 项目成员
第五条 项目成员构成
1、捐赠人:经本社区工作委员会认可,与基金会签署《OpenLET项目专项资金捐赠协议》或《OpenLET开源项目贡献协议》并持续参与本项目开源治理的企业、学术机构、非营利组织等法人。
2、社区贡献者:签署本项目《组织贡献者许可协议》,参与本项目贡献和社区建设的企业、学术机构或非营利组织等法人。
3、个人开发者:注册并使用本社区资源,签署本项目《个人贡献者许可协议》,并参与本项目贡献和社区建设的自然人。
第六条 社区捐赠人
本社区首年为试运行阶段,以本社区活动参与、数据贡献、代码 / 工具贡献、技术共建为核心参与准则,并不要求捐赠人为本社区进行专项资金捐赠,专项资金捐赠为捐赠人自愿行为。
(1)A类捐赠人:与基金会签署《OpenLET项目专项资金捐赠协议》,承诺向基金会定向捐赠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年用于本社区,并连续捐赠至少3年且实际履行;或至少连续3年每年至少投入3个专职人力参与本社区贡献,持续贡献高质量具身智能真机数据集、核心代码、数据工具链与科研工具链,牵头参与社区标准制定、技术决策及 SIG 组研发相关工作,全程参与社区工作委员会会议、重大生态活动与技术研讨,主动牵头推进社区重点共建项目落地。
(2)B类捐赠人:与基金会签署《OpenLET项目专项资金捐赠协议》,承诺向基金会定向捐赠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年用于本社区,并连续捐赠至少3年且实际履行;或至少连续3年每年至少投入2个专职人力参与本社区贡献,积极贡献数据集、代码、技术方案、虚实融合数据等核心资源,参与社区生态拓展与项目协同研发工作,按时参与社区各类会议、技术沙龙及开源活动,全力配合完成社区各项共建任务。
(3)C类捐赠人:与基金会签署《OpenLET项目专项资金捐赠协议》,承诺向基金会定向捐赠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年用于本社区,并连续捐赠至少1年且实际履行;或根据自身情况,至少连续1年投入专职或兼职人力参与社区建设,自愿贡献数据集、代码、文档、技术教程、问题解答等各类社区资源,主动参与社区线上线下活动、赛事、培训及技术交流,积极融入社区共建生态。
(4)学术机构和非营利组织贡献人:经本社区治理组织同意加入本社区且与基金会签署《OpenLET项目参与协议》,在前述参与协议有效期内向本社区每年至少投入1个专职人力参与项目贡献的学术机构或非营利组织。
第七条 社区捐赠人的开源治理参与方式
1、A类捐赠人的开源治理参与方式
(1)本项目发起方委派代表担任首届工作委员会主席;除本项目发起方外的A类捐赠人可提名一名首届工作委员会副主席候选人。所有A类捐赠人均可提名一名继任主席或副主席候选人。
(2)可提名一名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力或行业影响力的咨询委员会委员代表;
(3)可参与本社区工作委员会,并委派一名工作委员会委员代表;
(4)可参与本社区所有下设组织(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委员会、生态委员会),并提名一名SIG组Owner作为技术委员会委员;
(5)可参与本社区生态委员会,并提名一名生态委员会委员;
(6)可对本社区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和批评建议;
(7)可优先参与本社区组织的相关会议和活动;
(8)可优先获得本社区刊物和技术资料;
(9)可在本社区官方网站进行品牌展示。
2、B类捐赠人的开源治理参与方式
(1)可参与本社区所有下设组织(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委员会、生态委员会),并提名一名SIG组Owner作为技术委员会委员;
(2)可参与生态委员会,并提名一名生态委员会委员;
(3)可对本社区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和批评建议;
(4)可参与本社区组织的相关会议和活动;
(5)可获得本社区刊物和技术资料;
(6)可在本社区官方网站进行品牌展示。
3、C类捐赠人的开源治理参与方式
(1)可参与本社区生态委员会;
(2)可对本社区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和批评建议;
(3)可参与本社区组织的相关会议和活动;
(4)可获得本社区刊物和技术资料;
(5)可在本社区官方网站进行品牌展示。
4、学术机构和非营利组织贡献人的开源治理参与方式:
学术机构与非营利组织贡献人的开源治理参与方式与C类捐赠人相同。
5、如本社区捐赠人出现以下情形,基金会有权中止或终止该捐赠人继续参与本社区所有治理活动并进行公示:
(1)捐赠人违反法律法规;
(2)捐赠人违反基金会有关规章制度及本章程要求;
(3)捐赠人违反本社区相关协议约定;
(4)其他经本社区工作委员会审议同意的情形。
6、捐赠人关系终止的,其社区治理席位自动取消。
第三章 项目治理架构
第八条 治理架构概况
本项目工作委员会发起方数量达到三家以上,且存在关联关系的发起方不超过半数时,可向基金会秘书处(简称“秘书处”)申请成立本项目工作委员会。申请通过后,本项目工作委员会发起方与基金会签署开源项目治理相关协议后成立本项目工作委员会。
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由较高学术影响力或行业影响力的专家组成,致力于为本社区战略发展提供方向指引与决策咨询。
工作委员会,为本项目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本项目的重大决策。工作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四名,负责指导工作委员会决策的执行,主席为本项目的主要负责人。首届主席由本项目发起方委派一名工作委员会委员代表担任。
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由相关技术领域专家组成,负责本社区需求分析、开发统筹、数据、代码审核及技术难题的协调与解决。
生态委员会,统筹本社区开发者赋能、合作伙伴共建与产业资源整合,负责生态治理与场景拓展,推动构建开放协同、持续繁荣的技术应用生态。
项目办公室,负责执行本项目工作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并负责本项目例行运作和管理;在项目办公室内,设项目执行总监、执行秘书各一名,执行总监负责本项目日常工作的执行,执行秘书负责协助工作委员会与秘书处的沟通与协调等。首届执行总监由本项目发起方委派。
本项目治理架构如下:

第九条咨询委员会
咨询委员会是本项目的指导和咨询组织,为本社区战略发展提供方向指引与决策咨询。咨询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代表若干。咨询委员会委员需具备较高的学术影响力或行业影响力。咨询委员会主任及委员代表每届任期两年,无任期限制。
1、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向工作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提供政策方向、技术趋势、开源规则等方面的顾问建议;
(2)监督和评估工作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执行过程和结果,并提出改进建议;
(3)促进社区团体、其他各企业参与准则。
2、咨询委员会委员主任及委员代表任命
(1)本章程生效后,首届咨询委员会主任由本项目发起方邀请担任;
(2)A类捐赠人可提名一名咨询委员会委员代表,经咨询委员会主任同意后任命,并向工作委员会及秘书处报备;
(3)咨询委员会委员代表由咨询委员会主任推荐并任命,并向工作委员会及秘书处报备。
3、咨询委员会主任及委员代表的罢免
工作委员会或秘书处可提出对咨询委员会主任或委员代表的罢免,经工作委员会决策通过后罢免,并向秘书处报备。
4、咨询委员会主任及委员代表的退出
捐赠人关系终止的,该捐赠人提名的咨询委员会委员代表资格取消;捐赠人提名的委员代表离职或因其他原因需更换的,由该捐赠人重新提名委员代表;咨询委员会主任及委员代表如在其任期届满前卸任,应提前30个工作日通过邮件等书面通知工作委员会主席和秘书处。新任咨询委员会主任及委员代表根据本条第2款重新任命。
第十条 工作委员会
1、工作委员会构成
工作委员会是本项目所有业务决策的最高决策机构。本项目工作委员会由本章程规定的相关项目成员作为法人委员或自然人委员所组成,负责处理本项目工作委员会各项事务并对本项目进行开放治理。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其委派的委员代表对工作委员会相关业务决策承担责任。工作委员会的委员加入退出机制和议事规则应以对各方公平公正、开放平等为原则。
2、本项目工作委员会委员代表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相关制度;
(3)热心公益事业,自愿为本项目服务;
(4)具有较强的公益责任意识,能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5)能够为本项目筹划、捐款、管理做出贡献;
(6)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会相关制度要求需满足的其他条件。
工作委员会委员代表应在任命前根据基金会开源项目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要求向秘书处提交任职承诺书等备案登记材料,履行应尽工作职责。
3、工作委员会职责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修改本章程,由工作委员会制定、经基金会审定的本项目章程是本项目开放治理基本纲领;
(2)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项目资金筹集、财产管理和使用计划,项目年度活动计划等;
(3)制定及调整项目的重大方向,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中止或终止;
(4)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决定项目的知识产权授权管理,包括项目名称及品牌等;
(6)罢免咨询委员会主任及委员代表,并向秘书处报备;
(7)选举或罢免工作委员会委员,并向秘书处进行报备;
(8)选举或罢免工作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并在向秘书处进行报备后由秘书处任命或罢免;
(9)选举或罢免工作委员会执行总监,并在向秘书处进行报备后由秘书处任命或罢免;
(10)听取、审议执行总监的工作报告,监督检查执行总监的工作;
(11)任命和罢免工作委员会各下设组织负责人,并向秘书处进行报备;
(12)听取、审议工作委员会各下设组织的工作报告,监督检查下设组织的工作;
(13)针对本项目开源社区各个机构和人员的日常工作、资产和经费使用情况设立审计及投诉反馈机制,并对相关结论进行处理并向秘书处进行报备;
(14)按需聘用全职、兼职工作人员,招募志愿者;
(15)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合法流程设立、授权相关委员会、工作组和/或人员承担相应工作职责;
(16)其他经工作委员会决议调整或增加的职责和权力,但变更项目名称、迁移代码仓、调整社区关键职务等重要事项应经秘书处事先审核批准。
4、工作委员会委员管理
(1)本项目工作委员会委员加入:首届工作委员会由本项目A类捐赠人委派的工作委员会代表组成。本项目新增A类捐赠人申请加入本项目工作委员会的,由现有本项目工作委员会任一委员推荐,经工作委员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后加入。
如工作委员会委员存在一个或多个关联主体的,该捐赠人及其关联主体共计享有一个工作委员会委员资格。
本章程所称关联主体是指:对于本章程中所涉任一法律实体,直接或通过一家或多家中间机构间接控制该实体、受控于该实体或与该实体共同被他人控制的任何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本条所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控制实体百分之五十及以上的股份、股权或表决权,或足以直接或间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2)本项目工作委员会委员退出:本项目工作委员会委员向本项目工作委员会提交书面通知,可以退出本项目工作委员会;捐赠人关系终止的,该捐赠人的工作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在捐赠人关系存续期间,捐赠人委派的委员代表离职或因其他原因需更换的,由该捐赠人重新委派委员代表。委员代表连续3次无故缺席本项目工作委员会会议的,视为自动退出项目工作委员会,由委派其的捐赠人重新委派委员代表。
(3)项目工作委员会委员的罢免:由工作委员会委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含)发起,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后罢免。
5、工作委员会会议发起及召集方式
本项目工作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工作委员会例会,或者依据本项目情况召开临时会议。
(1)发起机制:工作委员会例会由工作委员会主席或执行总监发起并主持。临时会议由工作委员会主席依据项目情况发起,或现有项目工作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一以上(含)联合发起。
(2)召集方式:工作委员会会议由工作委员会主席、执行总监或其他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通过邮件通知全体委员;
(3)工作委员会会议须有现有工作委员会委员(含委托)三分之二以上(含)出席方为有效会议;
(4)不出席会议也没有委托他人代为参会的工作委员会委员视为缺席,不计入本次会议投票;
(5)与会形式包括现场与会、线上接入等可以核实身份的多种形式。
6、表决和投票
(1)工作委员会每个委员享有一票投票权。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决策事项至少需由全体工作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含)投票通过。
为免疑义,若项目工作委员会委员同时担任工作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或执行总监的,则该工作委员会委员共计享有一票投票权。工作委员会委员委托他人代为参会的,受托人可代为投票。
(2)投票分为赞同、反对和弃权,并公开记名。
(3)以下事项需本项目工作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投赞同票方为有效:
a.制定、修改本章程;
b.制定与调整本项目重大方向、中止或终止项目;
c.选举或罢免工作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执行总监;
d.任命或罢免本项目工作委员会各下设组织成员负责人;
e.决定本项目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本项目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品牌授权管理、本项目年度活动计划;
f.审议本项目工作委员会新增委员的加入及现有工作委员会委员的罢免。
第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1、工作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首届工作委员会主席由本项目发起方委派,首届工作委员会副主席由A类捐赠人提名,经工委会投票选举产生,并根据本条第4款进行任命。工作委员会接受主席/副主席缺位。工作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作为工作委员会委员代表在工作委员会享有的投票权与其他工作委员会委员代表平等。工作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工作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任期届满、被罢免或在任期届满前卸任的,继任主席/副主席由A类捐赠人提名经工作委员会投票选举产生,并根据本条第4款重新任命。
2、工作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本项目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3)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基金会相关制度和本项目相关规定。
3、工作委员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工作委员会会议并检查工作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2)提议聘任或解聘本项目项目办公室法务、财务等相关专职人员或执行总监负责人;
(3)代表本项目对外进行业务交流、国际交流;
(4)经秘书处和工作委员会授权,在被授权范围内代表项目签署文件;
(5)技术委员会主任、生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等在选举过程中出现无法裁决的情况,工作委员会主席裁决选举结果;
(6)其他经工作委员会审议授予的职权。
4、工作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命
首届工作委员会主席由本项目发起方委派,首届工作委员会副主席由A类捐赠人提名,经工委会投票选举产生。继任工作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A类捐赠人提名,经工作委员会投票选举产生。工作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副主席签署并向秘书处提交任职承诺书等备案登记材料后由秘书处任命,履行应尽工作职责。
5、工作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罢免
(1)本项目工作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含)委员代表提出工作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罢免提议,并经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工作委员会的罢免决议后,由秘书处罢免;
(2)秘书处提出工作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罢免提议,并经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工作委员会的罢免决议后,由秘书处罢免。
6、工作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退出
工作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如在其任期届满前卸任,应提前30个工作日通过邮件等书面通知工作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十一条工作委员会执行总监
1、工作委员会下设项目办公室执行总监一名。首届执行总监由本项目发起方委派。执行总监不属于工作委员会委员,在工作委员会不享有投票权。执行总监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总监任期届满、被罢免或在任期届满前卸任的,继任执行总监由工作委员会委员提名由工作委员会投票选举产生,并根据本条第4款重新任命。
2、工作委员会执行总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本项目工作委员会执行总监为专职,熟悉本项目业务领域;
(3)工作委员会执行总监每半年向工作委员会进行述职,并接受工作委员会考核。
3、工作委员会执行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工作委员会会议;
(2)开展本社区治理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委员会决议;
(3)组织实施经工作委员会同意后的项目年度工作计划;
(4)协调执行秘书、财务、法务等的日常工作;
(5)协调工作委员会各下设组织的运行执行,维护本项目的正常运行;
(6)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7)发展本项目成员,支撑资金捐赠执行,辅导新成员融入项目社区;
(8)协助本项目对外进行业务交流、国际交流;
(9)工作委员会授予执行总监的其他职权。
4、工作委员会执行总监的任命
执行总监候选人由本项目工作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工作委员会投票选举产生,在其签署并向秘书处提交任职承诺书等备案登记材料后由秘书处任命。
5、执行总监的罢免
(1)本项目工作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含)委员代表提出对执行总监罢免,并经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工作委员会的罢免决议后,由秘书处罢免;
(2)秘书处提出执行总监罢免提议,并经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工作委员会的罢免决议后,由秘书处罢免。
6、执行总监的退出
执行总监如在其任期届满前卸任,应提前30个工作日通过邮件等书面通知工作委员会主席和秘书处。
7、工作委员会下设组织不受执行总监的管理,但其负责人应与执行总监定期交流同步相关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执行秘书
1、工作委员会设置执行秘书一名。执行秘书由秘书处委派,在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该执行秘书不属于工作委员会委员,在工作委员会不享有投票权。
2、工作委员会执行秘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2)在本项目业务领域内有较好执行力。
3、工作委员会执行秘书职责包括:
(1)协助工作委员会工作;
(2)协助工作委员会与秘书处的沟通与协调;
(3)协助工作委员会向基金会定期汇报本项目进展,经费使用情况;
(4)协助组织工作委员会例行会议;
(5)协助工作委员会执行总监的工作。
第十三条 财务与法务
本项目财务与法务相关事务遵循基金会相关制度要求和流程管理。本项目可以设置财务和法务专职人员为本项目提供专业的财务和法务支持。前述财务与法务专职人员经工作委员会及秘书处同意后任命,在工作委员会执行总监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工作委员会及秘书处汇报。
第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下设组织
本项目工作委员会可以就项目实际运行情况下设组织,本项目所有下设组织对本项目工作委员会负责。下设组织可命名为某某委员会,下设各组织的负责人均由下设组织选举并由工作委员会任命。工作委员会各下设组织应按其相关制度开展工作,相关负责人可按需列席工作委员会会议。工作委员会下设组织的相关工作流程及重要决议记录应根据工作委员会要求在社区进行公示并向秘书处报备存档。
1、技术委员会
技术委员会在开源项目孵化、运营过程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社区技术规划及管理工作,包括开源社区软件版本规划、开源数据集维护、模型开发维护、版本及补丁规划等;发布和处理社区需求,为开源社区提供技术架构指导和技术决策;技术委员会主任需要定期向执行总监同步交流相关工作内容。
(1)技术委员会主任及委员任命
技术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若干。本技术委员会委员由A类捐赠人和B类捐赠人提名的SIG组Owner内部选举产生。技术委员会主任由技术委员会从委员中选举,选举结果报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正式任命,并向秘书处报备。若出现技术委员会主任选举结果无法裁决的情况,则由工作委员会主席裁决选举结果。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届任期2年,且均可连选连任。技术委员会主任统一协调技术委员会各项工作事宜,在工作委员会闭会期间可与执行总监同步交流。
(2)技术委员会委员退出
捐赠人关系终止的,该捐赠人提名的技术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捐赠人提名的代表离职或因其他原因需更换的,由该捐赠人重新提名代表。技术委员会委员向本技术委员会全体成员提交书面通知,可以退出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技术委员会会议的,视为自动退出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委员接受缺位。
(3)技术委员会决策机制
技术委员会应该定期召开会议,讨论本项目关键的技术事项。技术委员会所有与本项目相关的决策应在公共邮件列表或社区公开。技术委员会的一般会议决策由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赞成票表决即可通过,涉及人事变动、重大技术决策的事项需获得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表决后通过。
(4)技术委员会下设各 SIG 组
技术委员会下设SIG(Special Interest Group特别兴趣小组)。SIG 在技术委员会指导下,负责项目社区特定子领域及创新项目的架构设计、开源开发等工作。开发者在社区中寻找 2 个及以上有共同兴趣及目标的人,确定 SIG Maintainer,创建 SIG 提案。SIG 提案包括如下要素:创建 SIG 的背景信息;创建 SIG 的业务范围;创建 SIG 的业务目标。技术委员会对 SIG 提案进行评审,审核通过后正式批准成立 SIG 组。
一个 SIG 的 Maintainer 可以是一个或者多个,Maintainer对 SIG 整体负责。如一个 SIG 有多个软件仓,每个软件仓可以有一个或者多个 Committer。
2、生态委员会主任及委员任命
本项目社区工作委员会下设生态委员会,生态委员会负责本项目的统筹开发者赋能、合作伙伴共建与产业资源整合,负责生态治理与场景拓展,推动构建开放协同、持续繁荣的技术应用生态。
(1)生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任命
生态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委员若干。生态委员会委员由项目A类捐赠人、B类捐赠人提名的代表组成;主任、副主任由生态委员会从委员中选举,选举结果报社区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其任命,并向秘书处报备。若出现生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结果无法裁决的情况,则由工作委员会主席裁决选举结果。生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每届任期2年,且均可连选连任。
(2)生态委员会委员退出
捐赠人关系终止的,该捐赠人提名的生态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捐赠人提名的代表离职或因其他原因需更换的,由该捐赠人重新提名代表;生态委员会委员向本生态委员会全体成员提交书面通知后,可以退出生态委员会,由提名其的捐赠人重新提名代表;生态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生态委员会会议的,视为自动退出生态委员会。生态委员会委员接受缺位。
(3)生态委员会决策机制
生态委员会应该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基础设施相关的策略和事宜。生态委员会的一般会议决策由生态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赞成票表决即可通过,涉及人事变动事项需获得生态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表决后通过。
第四章 项目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财务核算
本项目应根据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进行规范化财务管理,并接受基金会的审计监督。
本项目财务核算根据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进行管理。基金会为本项目设置独立的项目核算编码,进行独立的资金归集和预决算管理,本项目根据基金会相关要求进行项目收支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本项目资金募集、财产管理和使用
1、本项目财产来源:
(1)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自愿捐赠;
(2)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所得;
(3)其他合法收入。
2、本项目财产主要用于:
(1)管理、运营本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费用和运营费用;
(2)本项目相关商标等知识产权注册和维护费用等;
(3)开展本项目相关开源宣传、活动、培训等;
(4)本项目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薪酬福利、志愿者补贴、开发者激励等;
(5)行政办公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会提供给本项目管理、运营使用的场地租金、物业费、供暖费、水电费等;
(6)其他经工作委员会审议可使用项目财产的事项。
本项目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项目捐赠人有权查询本项目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本项目捐赠人的查询,本项目相关财务人员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3、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1)本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a.完成本章程规定的本项目愿景使命的;
b.无法按照本章程规定的项目愿景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2)本项目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基金会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其业务范围内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
a.用于支持本项目下已资助项目的继续开展;
b.用于支持基金会其他开源项目的运营(与本项目同领域的开源项目优先);
c.由本项目工作委员会决议并经秘书处审核批准后处置。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
1、本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须符合基金会的知识产权策略及合规要求。
2、本项目贡献者应签署贡献者许可协议(CLA)。
3、本项目所有软件代码、数据、文档、数据集原则上应采用开源许可证、开放硬件许可证、CC-BY 4.0协议(数据集)对外发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修改及解释
本章程的修订权、解释权属于本项目工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 生效及试行期
本章程的制定及修改经工作委员会投票决策通过,并报秘书处审核批准后生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27年4月27日止。


